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103年12月29日(103)技專校院招策字第1030001012號函修正(修正文以紅色標示) 簡章第17頁第14項後
貳、報名資格
15.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學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經大學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16.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報名資格注意事項:簡章第20頁(十六)後
(十七)已參加「10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保送入學」、「104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畢結業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104學年度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運動成績優良畢(結)業生甄試升學輔導」、「104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104學年度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104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104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及各校經教育部核准自行辦理之甄試或申請入學之錄取生實際報到後,不得再行參加本聯合登記分發,違者一律取消報名資格,並不得要求退還所繳交之費用,報名學生不得異議。惟上述各種管道錄取考生,如因特殊事由欲放棄錄取資格者,應取得原錄取學校「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並將該聲明書於104年8月3日(星期一)17:00前擲交本會,否則不得報名參加登記分發。
(十八)報名學生所持相當於各類相關證照丙級以上技術士證等級之認定,由本會召開「招生群(類)別與專業技能證照相關職種對照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九)技術士證照非屬行政院勞委會或較早期之中央政府部會單位頒發者,不得作為同等學力資格認定之用。